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 不得 驾驶机动车。
3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_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 长期 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4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 记分 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5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 中间 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6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不得驾驶机动车 。
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有权 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8 、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 12 分。
9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10 、遇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情形的, 不得 超车。
11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 危险报警闪光灯 。
12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 12 个月为实习期。
13 、机动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备案。
14 、机动车在公共汽车站、_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临时停车。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禁止 货运机动车载客。
16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 依次交替 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17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 减速慢行 。
18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 可以 继续通行。
19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 不得 驾驶营运机动车。
20 、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 不得 载人。
21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 停车让行 。
22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
23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24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让 右 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25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26 、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_应当提前开启 左转向 灯。
27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款外,可以并处 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
28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警告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9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0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 十五 日拘留,并处 五千 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1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 停止使用 。
32 、机动车驾驶人的一个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
33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
34 、摩托车后座 不得 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35 、我国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 右侧 通行。
36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 应当避让 。
37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 远近光灯 示意。
38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 10 年 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39 、摩托车在城市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员 应当按规定戴 安全头盔。
40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 机动车行驶证 。
4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外,并处 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
42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43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不得 超车。
44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款外,可以并处 十五 日以下拘留。
45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 不得 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
46 、驾驶机动车 不得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47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 禁止标线 。
48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 应当 让行。
49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 不得 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5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三 加处罚款。
51 、超车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不得 超车。
52 、除摩托车外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 应当按规定使用 安全带。
53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 降低行驶速度 。
54 、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不得临时 停车。
55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_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_处十日以下拘留,_并处罚款, 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56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不得 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57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 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 通行。
58 、 禁止 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59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 分道 通行。
60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 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 通行。
6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 达到12分及以上的 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
62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 机动车前窗 右上角。
63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 。
64 、驾驶机动车不得在 车门、车厢 没有关好时行车。
65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不得 上道路行驶。
66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 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
67 、驾驶机动车遇雾、雨、雪、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 公里。
68 、机动车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 右转向 灯。
69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 终生 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0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 6 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 15 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71 、被扣留的机动车因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行 承担。
72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 实习 标志。
73 、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临时停车。
74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_处罚款外,_可以并处 十五 日以下拘留。
75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 先撤离现场再 进行协商处理。
7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 累积记分 制度。
77 、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 雾灯 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78 、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79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吊销 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80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 交通警察的指挥 。
81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 机动车驾驶证 。
82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 全部 责任。
83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 全部 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8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85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86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 六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
87 、驾驶机动车 不得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8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 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89 、非免检的机动车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申领时间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日期 六十 日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90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 无争议 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91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买受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 三十 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92 、机动车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93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94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 不得 进入路口。
95 、驾驶机动车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
96 、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罚款外,可以并处 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
97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 十五 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 依次交替 通行。
99 、机动车在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 公里。
100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 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